刑事律师咨询告诉您几岁可以结婚
现行法定结婚年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已与我国当前的人口发展形势、生育政策等不相适应,建议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作出以下修改: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说起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还是有不少规定的。
早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就曾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从此我国的法定婚龄达到了“历史新高”。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一字未改,只是条文由“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该法第五十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而此前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为一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七条规定,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自治区的其他少数民族。
1981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为一次修正、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1980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八条还规定,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第十条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区各少数民族。
1988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二、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
唯独广西壮族自治区并无变通规定,而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另外,除了自治区以外其他省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有类似的变通规定。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四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第七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非城镇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公民,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另外,我国香港、台湾均为男18岁、女16岁,澳门男女均为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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