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须知
民商事法律咨询介绍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须知
一、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额之限制: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
1、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 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4、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7、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受理条件: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一、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④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
四、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几类特殊案件适用特别管辖。
①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分别由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马尾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级别管辖;
⑤此外,还有许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律均已作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六、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査,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七、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却有困难的,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査决定。
八、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没有 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者申请缓交、减 交、免交人民法院没有批准,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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