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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服务告诉您人民币法律
- 2020-03-26-

20183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851日起停止第四套人民币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2角纸币和1角硬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集中兑换期为201851日至2019430日。在此期间,其持有者可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集中兑换期结束后,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持有者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选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兑换。

 

天津律师服务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下关于人民币的法律知识。

 

根据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12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根据2000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2014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一次修订、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