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术语,不可混为一谈。天津律师服务为您介绍两者主要有以下一些区别:
一、合同主体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双方都是单位,二是双方都是自然人,三是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第三种情形下,既可以是自然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也可以是单位向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比较确定的,即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条件的自然人。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无论是在法律地位上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完全平等,之间不具有任何人身依附性。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虽然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完全平等,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较为强的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处于被领导、被支配的从属地位。
三、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支配劳务活动,只对劳务活动的结果负责,因此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责任,一般需要自行承担。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由于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不仅要对劳动结果负责,还要对劳动过程负责,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责任,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当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违法犯罪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过失的,也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来承担责任。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在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方支付给提供劳务方的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自由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不予干涉。而因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称为工资。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自行自由协商确定工资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最长周期制度、只能用货币支付工资的规定等。
五、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虽然都属于民事合同,但是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完全相同。劳务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调整。而劳动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调整。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时,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双方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则只能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一般都是要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也想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案件属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且不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否则,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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