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对应的是“判决”,而“裁定”对应的是“民事裁定书”。虽然只有几字只差,可法律意义相差十万八千里。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一般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等。下面天津民事律师告诉您。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终结后,依法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也就是我们通常上所说的打官司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判决书》一般分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前者大多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也有少数重大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直接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作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不过王律师回忆,司法实践中好像还没有发生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通常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对一审民事判决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等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某些特殊而紧迫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所制作的司法文书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在我国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也分别有《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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