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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讲述暴力取证罪
- 2019-11-05-

  杭州有限公司讲述暴力取证罪

  一、概念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违法方针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子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子情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绑缚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损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苦楚而被逼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纳长时间罚站、禁绝睡觉、冻饿、曝晒等糟蹋证人身体、约束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子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说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子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说,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咱们认为,其不只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并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判定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则,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去世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损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则,从重处置。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清晰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三、处置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去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从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