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辩护思路:
本案对受害人甲构成合同诈骗存在一些疑问
三人行为已被初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由于以下原因,这一观点不能成立。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法律法规的竞合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合同诈骗罪符合任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诈骗罪的行为结构都是:行为人捏造虚假事实——,被欺骗人陷入误解——,被欺骗人基于误解——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人丧失财产。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该行为在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合同”。换句话说,合同诈骗罪的重点仍然是查处“欺诈”,而不仅仅是“合同”。然而,如后所述,司法当局在确定本案时并未坚持这一点。
(2)被害人没有被“欺骗”,也没有“处分财产”
如上所述,如果你认为合同诈骗罪在本案中成立,你必须回答在本案中谁是被欺骗的人?以及他们是否和如何处理他们的财产。
然而,一方面,本案中所谓的受害者一点也没有被“欺骗”。也许有人认为B和C擅自伪造委托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欺骗。然而,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促使被欺骗人据此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仅仅通过私下伪造委托书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的,自然不能认为它欺骗了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者从未处置过他的财产。事实上,属于受害者的财产只是涉案的房屋,受害者在事发前甚至不知道伪造了委托书。受害者如何处置房子?换句话说,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没有(也不可能)做出“处分房屋”的行为,相关被告中也不存在所谓的欺诈。
(3)本案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受害人的不动产,因此犯罪数额是错误的
事实上,如果本案的被告想要犯罪,他们的行为必须指向房子本身。因为当被告犯下所谓的罪行时,受害者的财产是房子,而犯罪者不能瞄准一个不存在的目标。不仅如此,如果你不认为欺诈的财产对象是受害人的房子,你只能认为它是中间人获得的中介费和债权人获得的利息。然而,首先,这些财产内容并没有因为受害人被欺骗而被处置;其次,当三人知道委托书是假的,这些涉案金额可以视为他们之间的正常民事关系;如果我们认为这些数额是诈骗犯罪的收益,那对受害人来说就更是无中生有了,因为受害人自始至终拥有的财产只有房子,没有别的。也就是说,一方面被害人的房产遭受了损失,另一方面,金钱被视为犯罪所得,因此出现了被害人损失的客体与被告获得的客体完全不一致的奇怪逻辑。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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