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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师20个诉讼细节
- 2020-08-05-

  民事律师20个诉讼细节:

  1.起草时按原告诉状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征收诉讼费用。

  诉讼目的物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的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准的金额。[《民诉法解释》一百九十八条]

  2.胜诉人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可归还法院,无需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人事先提出但不得承担的诉讼费用,应由法院归还。[《民诉法解释》第207条]

  3.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只要有电话,法院可以起草。

  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名称、住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区分被告和他人的,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民诉法解释》第209条]

  4.代理人可以没有授权委托书。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当场委托代理人口头,法院填写笔记即可,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5.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岗位工作人员、特定机关的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第五十八条]

  6.即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有可能出庭。

  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在法院判断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请当事人来法庭,就有关事件的事实接受提问。[《民诉法解释》第110条]

  7.公司发出的证明资料,不得只带公司印章。

  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除在证明资料上盖章作为证据外,由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证明资料的人签名或盖章。注意此处必须由负责人、证明作者两种人签名或盖章。[《民诉法解释》第115条]

  8.法院有事只能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种通知、文件只能发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民诉法解释》第132条]

  9.当事人留在法院的联系方式,整个诉讼程序有效。

  当事人在上诉、复审、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目的地(联系方式)的,其一审程序确认的送达目的地可以作为二审、复审、执行程序的送达目的地。[《民诉法解释》第137条]

  10.简易程序不得通过公告送达。

  法院的电话、快递、访问无法与被告联系的,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前,必须办理常规手续。[《民诉法解释》一百四十条]

  11.法院应当收到证据并开具收据。

  当事人将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借、银行发票、合同等证据原件的,必须提交发票。[《民诉法》第六十六条]12.按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或解约方式终止的,诉讼费用减半。

  1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解约方式关闭的案件,将事件受益费减半支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至十六条]

  13.二审以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支付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上诉的,不是按照一审判决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额支付案件受益费,而是按照一审案件受益费的金额(简易程序为2倍)支付二审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七条]

  14.逾期提交证据的,对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提供逾期证据而增加的交通、住宿、用餐、误工、证人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民诉法解释》一百零二条]

  15.证人不得在法庭旁听审理。

  证人不得在法庭旁听审理,否则将丧失证人资格。[《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

  16.超过审查限制的4种情况。

  所谓审查限制,是指法院从起草到宣布判决的期间,不包括公告、鉴定、当事人和解、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民诉法解释》第243条]

  17.上诉期间各不相同。

  法院判决书、裁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分别自收到法院文件之日起订正。[《民诉法解释》第244条]

  18.当事人可以约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条款中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民诉法》第157条]

  19.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反感。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诉法解释》第342条]

  20.法院的调解过程不公开。

  法院主持调停时,可以让旁听者退场。[《民诉法解释第1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