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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服务介绍离婚了,谁抚养孩子?
- 2020-03-09-

天津律师服务介绍离婚了,谁抚养孩子?


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发生的争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争”,就是夫妻双方都希望离婚后子女随自己(包括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第二类是“推”,就是夫妻双方都希望离婚后子女随对方(包括对方的父母)一起生活;第三类是较为少见的“挑”,夫妻双方根据各个子女的性别、年龄、外貌、智商、健康等因素,争特定子女的抚养权或者推特定子女的抚养权。

 

针对子女抚养权争议,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情况下,法官往往会更多的考虑以下标准来判决。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男女双方拒绝协商或者未能协商一致的,一般随女方生活。但是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并造成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可随男方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男女双方拒绝协商或者未能共同协商一致的,男方和女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外,如果男女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且后者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男方或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官还要独立听取该子女的意见。

 

四、轮流抚养子女。男女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轮流抚养子女,且不影响子女利益的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实践中,也有根据离婚后双方拥有的学区房等因素,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或者具体的年级段来划分抚养权。

 

五、离婚后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一)离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六、临时性抚养关系。在离婚诉讼期间,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七、特例。(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二)夫或妻一方在199241日(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始施行之日)前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三)未经男女双方一致同意,一方采取与第三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未供精子的男方或者未供卵子的女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相反,如果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不管是否使用了男方的精子和女方的卵子,均视为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