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事律师告诉您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权
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好股东知情权条款,具体包括:知情权内容、行使方式、申请主体。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一、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阅和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特别提醒:如果股东想复印或翻拍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此处应当写明查询和复印;如果股东不想公司账簿被复印,则次处只写查阅)
二、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一)股东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知情权的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原因,同时书面承诺对于知悉的内容保密;
(二)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年度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会计年度,且每次查阅的起止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对于每一次查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得重复查阅;
(三)股东申请知情权的,只能由股东本人申请并在场,股东可以委托两名辅助人员,如会计或律师,但辅助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出具保密承诺书,如会计或律师泄露秘密的,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
(四)股东查阅资料的地点,在公司会议室或指定地点;
(五)股东查阅复印的资料,应当按市场价格支付复印费。
三、如股东申请查阅公司资料,没有书面说明合理目的,或者其申请具有不正当性,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向股东进行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上一条: 刑事律师咨询介绍小产权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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