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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事律师介绍处理劳动关系服务期的法律
- 2020-04-19-

天津民事律师介绍处理劳动关系服务期的法律


一、服务期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特别义务,比如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在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

 

1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培训才算开展了专业技术培训,自行进行培训的不算专业技术培训。

2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用人单位的义务性培训,即不包括安全卫生教育、岗前培训等内容,这些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企业提供住房、解决户口,或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的,不能约定服务期。

4一般认为,专项培训费用应以第三方单位出具的票据为准,且要注重票据的合规性,如发票的证明效力要大于普通的收据。

 

三、服务期的期限

 

法律没有对服务期的具体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一般认为,服务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根据提供培训时间的长短和支付培训费用的多少进行确定,如果约定显示公平,如仅支付培训费用10万元,却约定服务期20年,将很大可能得不到支持。

 

四、违约金的计算

 

违约金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为基准计算,服务期已经开始的,分摊计算。如培训费用100万元,约定服务期10年,则每年分摊的费用10万元,如果劳动者只服务1年,则可能需要赔偿90万元。

 

五、是否可以要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者违约后,考虑到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般不予判决支持用人单位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只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二是在使用期内解除。其他情形劳动者均须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