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咨询和大家一起学习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是对商品房买受人,还是商品房出卖人,都是很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2003年3月24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二十八条。
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不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货物的买卖合同进行了区别,也与商品房租赁合同、商品房借用合同、商品房装饰合同、商品房抵押合同等进行了区别。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律师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最终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还是被视为“要约”,对判断商品房买卖双方的责任至关重要,往往也是法庭上的争议焦点之一。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买受人只是简单的喊口号“我们坚决不收房”,显然还不够,还需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引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否则,一旦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那麻烦就更大了。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也需要司法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还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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