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咨询告诉您民商事谈判调解的秘笈
调解是一门学问和艺术,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心理能量和沟通技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情感上和利益上去说服双方,符合逻辑和人情,触动人心,灵活运用策略,对时机的把握也尤为关键。
是否协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的现实处境、经济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
协商的时机把握也很重要。个别案件中,法官在一开庭就询问双方是否有意调解,但大部分案件,都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才询问。这是因为双方已经基本清楚对方的底牌(诉请、证据、法律依据、抗辩等),对形势有了大致判断,具备了谈判的基础。
正如起诉前,律师和对方联系,协商调解事宜,通常对方是不予理会的。因为一方尚未发动“战争”,对方肯定不会投降。战况激烈,各自都损伤惨重的情况下,才会和谈。如果一方胜券在握,把对方杀得片甲不留,自然也不会鸣金收兵,除非是有其他考虑。
理解和控制当事人的非理性
在民事案件中,尤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协商双方都不是冷静的经济人,而是复杂的社会人,面临情感和利益纠缠,当事人在对方的逼迫之下,可能瞬间崩溃,做出一系列不合理的让步;当事人也可能因为某些情感因素,不合理地放弃经济利益。
应当有预见性,和当事人事先充分沟通,推演各种情形和应对,或者约定好由律师出面协商,当事人保持沉默。
首先做到充分知己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律师先和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详细的、反复的沟通,确认当事人的优秀方案、次优方案,以及不能让步的底线底牌。从职业风险防范的角度,律师必须给自己的当事人做笔录,或者在微信短信等书面的形式确认,以证明律师经过当事人的授权授意。
为了避嫌,律师通常不和对方当事人直接沟通,一般是通过法官进行调解,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沟通,但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不可避免地与对方当事人直接沟通。
调解过程中,律师应将与各方沟通做记录,包括录音和保存短信、微信,并及时向自己的当事人汇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律师一定要及时向当事人汇报,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以书面的形式保存能证明当事人意见的证据。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或盖章。若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得到全权授权的律师代签,律师应当保存当事人确认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的书面证据。
不断试探对方的底线,压低对方的心理期待,给己方留出充足的谈判空间即筹码,在不得已的时候,可适当放弃一些不重要的筹码,作为和对方的交换条件,或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促进双方不断缩小差距,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抓住对对方有利的因素来说服对方
如尽快协商解决,以节省时间、精力(用金钱换取时间和自由以及心灵的平静)和费用成本(节省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立足于双方长远的发展、将来可能的合作、双方共同的利益,促成握手言和。
适当运用商业谈判“销售”和“交换”的技巧
商业谈判中,讲究交换,你要我给你一样东西,那么你必须给我另外一样东西,这样一来一往,双方容易达成协议,而不是单方一味索要或退让。
商业谈判始终不放弃“销售”这个理念,在条件交换和让步过程中,一定要将这个交换的标的物和让步的标的物的价值“销售”给对方,让对方赋予这个标的物更多价值,不管是经济价值还是情感价值。
1、递减原则——一次让步大些,二次让步就缩小些,三次让步就要更小,然后死守不让;
2、对方要我方让步,不可以太痛快太容易答应
3、在同意让步之前,向对方确认是否还有别的条件,或者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让步。
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促成谈判
在面对重大抉择时,人都有患得患失的心态和拖延的惯性。曾经有一个案件,双方长达一个月都谈不下来,后来在法院一个上午就谈好了。因为双方都已经疲惫,潜意识都希望借法院的场地(有一种威严感)和限定的时间(当天上午)尽快解决问题。
律师要注意,当双方谈好大致方案后,应尽快制作协议。即使当天无法签署,也应当让法院以笔录的形式让双方签名,固定战果,否则若当事人反悔,就前功尽弃了。
充分利用各方资源
请法官、当事人的亲属、长辈、好友、领导进行协调。居间协调的这位人士,如果对双方都很熟悉,受到双方的尊重和信任,对双方能有实际影响的,通常效果都会不错。毕竟律师只能是一方的代理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居间调解,难免会有尴尬和冲突之处。
调解时不能太强势
但更不能示弱,哪怕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心理上的弱小会让对方得寸进尺。要明示、暗示对方,如果协商不成,其可能面临什么不利的后果,得到的更少,失去的更多,或是赢得经济利益,但失去亲情、名誉、信誉、人脉等无形利益。
有些时候,一方可采取反制,但时机尚未成熟,要等此次诉讼结束后才能行动,这方当事人和律师就必须忍耐,不能透露丝毫给对方。否则极有可能激怒对方,谈判彻底破裂。暂时的妥协退让并不是懦弱,所谓君子,就要有涵容。
律师一定要保持心平气和,置身事外,才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去帮当事人分析和解决问题。无论律师有怎样的情绪和感受,都不能够流露出来,就算内心翻江倒海,表面上也要风平浪静,不被对方看出我方的恐惧、胆怯或底线。如果当事人要表达其愤怒和悲伤,就让当事人适当流露和发泄,但也不能过度,不能违反法庭的纪律,不能激化矛盾。这一点律师要和当事人事先进行沟通,做一些思想辅导和心理按摩的工作。
律师更加忌讳的,是去评判是非对错,这样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调解。对于婚姻家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细节和真相外人是不清楚的,不能只听自己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在受到对方律师、对方当事人的攻击甚至侮辱时,以退为进,被动为主动。有些谈判对手是经过专业训练的,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场景设置、语气用词、言行举止的刻意怠慢、打压,我方一定要冷静,沉着,并利用对方的无礼回击对方,迫使对方付出代价,达成对我方有利的条款。
作为律师,不可避免要承受对方甚至是双方的负面情绪,当事人有意无意这样做,是因为攻击律师相对安全,律师是一个“职业符号”,职业操守和素养也要求律师不能和对方当事人“对骂”。律师的“忍辱”,是一种修炼。当事人身在其中,利益攸关,又有很多情结,律师要尽量接纳和化解,如能拈花一笑,缓缓淡淡而言,可收四两拔千钧的奇效。当然,忍耐不是没有底线的。律师恰如其分的、有理有据的回击,有时也能扭转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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