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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玲主任讲述徇私枉法罪
- 2019-11-05-

  王宏玲主任讲述徇私枉法罪

  一、罪名释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保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许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实践和规则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法条援引

  刑法第399条第1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保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许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实践和规则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立案规范

  涉嫌下列现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违法实践或许其他依法不应当清查刑事责任的人,选用假造、躲藏、消除依据或许其他隐秘实践、违反规则的方法,以清查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办、申述、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违法实践需求清查刑事责任的人,选用假造、躲藏、消除依据或许其他隐秘实践、违反规则的方法,故意保护使其不受立案、侦办、申述、审判的;

  3.选用假造、躲藏、消除依据或许其他隐秘实践、违法规则的方法,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许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选用假造、躲藏、消除依据或许其他隐秘实践、违反规则的方法,应当选用强制方法而不选用强制方法,或许尽管选用强制方法,但间断侦办或许跨越法定期限不选用任何方法,实践放任不管,以及违法吊销、改动强制方法,致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实践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实践和规则,作出枉法断定、断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许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清查刑事责任的现象。